湖南法治报讯(通讯员 周奕舟)黄金首饰既是贵重私人物品,也承载着专属回忆与特殊寓意。近日,保靖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针对老年群体的黄金首饰盗窃案件。不法分子假借免费清洗金饰为由设下圈套,趁机将老人的纯金戒指调换成假饰品,最终难逃法律制裁。
基本案情
2024年4月24日早上,被告人陆某某怀揣 “鬼心思”,携带清洗和规整金首饰等工具、一枚提前准备的假金戒指,从娄底市新化县驾驶摩托车一路赶往保靖县。当日中午,陆某某抵达保靖县迁陵镇某村村民家中,先以“高价收购旧版钱币”为由与被害人搭讪,得知对方无旧版钱币后,看见被害人手上戴有一枚金戒指,便热情推销 “免费清洗金戒指” 服务,在清洗过程中,陆某某趁老人不备,将自己事先携带的一枚假金戒指同被害人的金戒指进行调包,得手后立刻逃离现场。
数日后,家属无意间发现金戒指质感、色泽异常,才察觉不对劲,当即报警。经保靖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,被害人被盗窃的金戒指价值为2500余元。
法院判决
被告人陆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,盗窃他人财物价值2500余元,数额较大,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。被告人陆某某实施盗窃犯罪的对象为农村老年人,从重予以处罚;被告人陆某某自首、自愿认罪认罚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等从轻从宽情节。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陆某某犯盗窃罪,判处拘役三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。宣判后,被告人陆某某表示认罪服判,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。
法官说法
该案被告人陆某某实施了“调包”盗窃行为,但犯罪数额仅达到盗窃罪中数额较大的构罪标准,为何不考虑对其宣告缓刑?综合全案分析,一是被告人的犯罪性质较为恶劣,其为实施盗窃犯罪而提前准备作案工具,专门从娄底市新化县长途驾驶摩托车来到保靖县农村地区伺机作案。二是在该案中又采取针对老年人难以防范的“调包”作案方式实施盗窃,针对此类侵犯农村地区人民群众特别是老年人财产权益的犯罪行为,依法应予从严惩处。三是被告人未取得被害人谅解,法官在与被害人了解核实情况时,被害人认为被盗的金戒指具有特别意义和纪念价值,被告人及其家属虽赔偿了金戒指的价值,但因盗窃行为导致戒指无法归还,无法弥补戒指在被害人心中的特殊意义,被害人并不愿意谅解被告人。故合议庭不采纳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请求判处缓刑的意见,决定判处被告人实刑。
法官提醒:老年人属于易受侵害的群体,请广大老年群众警惕陌生人的“免费帮忙”,增强防骗意识,守好自己“金首饰”。
法条链接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
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,数额较大的,或者多次盗窃、入户盗窃、携带凶器盗窃、扒窃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,并处或者单处罚金;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,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;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,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,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。
第五十二条 判处罚金,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。
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,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,是自首。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,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。其中,犯罪较轻的,可以免除处罚。
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,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,以自首论。
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,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,可以从轻处罚;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,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,可以减轻处罚。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
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,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,愿意接受处罚的,可以依法从宽处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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来源:湖南法治报









